幼儿园疏于管理应担责,家长维权要理智

admin 7 0

优惠价:¥

原价:¥

案例参考:(200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898号

东莞市教育局核准的石碣镇某民办幼儿园内,张某是一名就读的儿童。在2004年10月18日的下午2点35分,张某在园内洗手间不慎跌倒,导致头部受伤,伤口深度达到4厘米。该幼儿园随即把张某送往石碣医院接受治疗,并确诊为右侧前额有裂伤。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由幼儿园承担,同时,幼儿园还多次派遣人员前往探望张某。2004年12月15日,张某的父母陪同他前往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接受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为轻伤。随后,张某的父母与某幼儿园进行了协商,提出要求该幼儿园支付包括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在内的共计15000元赔偿,同时要求对方公开道歉。该幼儿园坚持认为,张某的受伤完全是偶然事件,已经履行了应有的保护责任,并且已经代替张某支付了治疗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因此对张某的赔偿要求表示不认可。随后,张某将此事诉诸法院。在一审中,法院判定该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能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张某发生跌倒,存在责任。张某要求幼儿园公开道歉,这一诉求是合情合理的。张某的医疗费用已由幼儿园代为承担,而其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因缺乏充分证据,未被法院采纳。因此,一审判决裁定该国幼儿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张某公开道歉,并驳回其其他诉讼要求。张某对此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所要求的赔偿项目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认为一审判决是正确的,最终驳回了上诉,并维持了原判。

所涉及的案例均源自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原东莞市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结的、已生效的法律案件,这些案例所涉及的内容对于社会各阶层在生产与生活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和参考价值。

发布评论 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